地下工程防水設計一般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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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地下工程應進行防水設計,并應做到定級準確、方案可靠、施工簡便、耐久適用、經濟合理。
2、地下工程防水方案應根據工程規劃、結構設計、材料選擇、結構耐久性和施工工藝等確定。
3、地下工程的防水設計,應根據地表水、地下水、毛細管水等的作用,以及由于人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質改變的影響確定。單建式的地下工程,宜采用全封閉、部分封閉的防排水設計;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設防高度,應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。
4、地下工程迎水面主體結構應采用防水混凝土,并應根據防水等級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。
5、地下工程的變形縫(誘導縫)、施工縫、后澆帶、穿墻管(盒)、預埋件、預留通道接頭、樁頭等細部構造,應加強防水措施。
6、地下工程的排水管溝、地漏、出入口、窗井、風井等,應采取防倒灌措施;寒冷及嚴寒地區的排水溝應采取防凍措施。